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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外送电量电价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9 生效日期: 2008-07-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8]182号
华电集团黑龙江公司、华能集团黑龙江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
  华电集团黑龙江公司、华能集团黑龙江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联名的《关于签订2008年购电合同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和省经委商量同意后,现答复如下: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6]1231号文件中规定:黑龙江辽宁的落地电价和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2997元和0.2697元,黑龙江省电网输电价格仍为每千瓦时3分钱;发改价格[2007]2542号文件中规定:将黑龙江省送辽宁电量的落地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用于补偿黑龙江省发电企业燃料成本增支。另外,发改价格[2008]1678号文件也规定:黑龙江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17分钱。由此可见,我省外送电量上网电价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
  对于我省送辽宁、京津唐电网电价,均应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格字[2008]181号文件第二条:“对于我省外送电量电价,燃煤机组向辽宁送电其上网电价为0.2864元/千瓦时;向京津唐电网送电其上网电价为0.278元/千瓦时,发电、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来执行。
  今后,各发电、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价格政策,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以及不执行国家、省制定的价格政策。
  此复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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