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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学田湾停车库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6 生效日期: 2000-09-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635号
 
重庆房地综合开发公司停车场管理处: 
  你处“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学田湾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处学田湾停车面积为3090平方米,停车位117个,有出入通道,停车库设备齐全,符合停车库的条件。根据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0)392号《重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库实际,经研究,核定学田湾停车库按一级停车库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小 型 车:2小时内每小时为5元,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40元。 
  2.大 型 车:2小时内每小时为6元,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3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5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50元。 
  3.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每小时为1元,4小时内3元,12小时内5元,24小时内8元。 
  4.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型,一律按每小时2元计收(摩托车除外)。 
  5.月租车位在本收费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以上收费标准于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执行。你司接此通知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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