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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组建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具体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制定国土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4.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5.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口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除国家、省规定外,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的政策性贷款额度和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3.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区域、生产力布局、城市化、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二)负责全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引导和促进全省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资源开发、国土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编制省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
(三)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趋向,综合分析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省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发展的目标和政策;研究编制全省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综合平衡省掌握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省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
(五)负责全省基本建设和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全省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与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
(七)研究提出全省内外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监测和分析内外贸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外贸易的运行情况;负责全省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全省粮食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指导监督全省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研究指导全省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
(八)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全省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
(十)研究提出全省主要产业门类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参与确定省重点产业项目,研究提出主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
(十一)研究制订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草拟工作。
(十二)管理省物价局、省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省经济建设规划院。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文秘、督查、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宣传、保卫、行政管理、后勤事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动向及对我省的影响,负责起草综合性、政策性文件和有关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推进城市化、发展第三产业等重大发展问题的政策研究;牵头组织计委系统的调查研究活动;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普法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制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衔接平衡区域规划、产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的衔接;研究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制订全省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参与省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和发展规划的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评价论证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负责对全省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运行状况进行监测;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预测、预警对策建议;研究提出收入分配和居民消费调节等有关政策建议;负责编制省重点物资平衡、省级订货和战略物资储备计划。
(五)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证券、保险、价格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我省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建议;负责省投融资政策研究与项目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安排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和监督管理;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工作;协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工作。
(六)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石油天然气、化工、中西医药、电力、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建材、机械、汽车、轻工、食品、纺织、烟草等产业的发展战略,提出相关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政策,制定相关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参与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和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全省石油天然气、乙烯、炼油、化肥、农药、稀土、纸及纸浆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制订全省天然气、农业生产资料、卷烟、食盐年度生产计划;负责协调、平衡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规划和计划。
(七)基本建设综合处
负责全省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研究草拟有关管理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和改革措施,负责限额内及省级单位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指导和协调全省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核定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收费标准和建设指标参数;研究确定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负责工程咨询业及重点工程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
(八)投资处
研究提出全省中长期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导向,负责提出全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投资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负责平衡省掌握的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的投资计划,负责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计划管理;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省级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负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研究起草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投资法规和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工作。
(九)国外资金利用处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和监督外资的使用;负责安排和上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全省外商投资导向,负责安排和上报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安排利用外资新方式的试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商转让的管理。
(十)国土整治与地区发展处
组织编制全省国土整治、区域经济发展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协调省际合作和对口支援,协调相关政策措施;编制省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和参与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绿色援助项目;参与研究制定各类特色园区的发展规划;参与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参与编制海洋规划和安排海洋开发重大项目;参与审核城镇体系、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各市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定。
(十一)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衔接平衡农业、畜牧、水产、饲料、农垦、乡镇企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产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申报农业、林业、水利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安排下山脱贫点及山区公路建设补助项目;安排农林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计划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项目。
(十二)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研究提出农业和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战略和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组织开展对全省农业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价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依法管理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负责建设项目的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全省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组织农业区域综合开发示范区建设。
(十三)基础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衔接平衡能源、交通等行业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监测、分析基础产业的发展状况、市场需求和项目布局,协调各种运输方式和煤电运的平衡工作;研究提出节能政策措施和指导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方面的对外合作,提出或审核能源、交通等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计划管理和监督管理;参与研究、审定交通战备的发展计划和规划;参与对能源、交通方面的价格和专项建设基金政策研究;承担核电设备国产化应用推广工作。
(十四)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资金,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参与科技三项费用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组织对提高国民经济素质起促进和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信息产业(含邮政业)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规划的实施工作。
(十五)经贸流通处
研究提出内外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粮食、棉花及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和储备,指导、监督省级储备商品的收储、轮换和投放,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储备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我省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负责全省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参与研究制定内外贸及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对外贸易进出口指导性年度计划。
(十六)社会发展处
研究社会发展战略,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各项社会发展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申报向国家争取的社会发展项目;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评价全省各市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高校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指导方针政策和高校新建、扩建、布局调整工作;指导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参与全省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改革和管理。
(十七)财务审计处
负责委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和专项资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并监督检查;负责委属事业单位经费核拨、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委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十八)人事处(老干部处)
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出国审批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保留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国民经济综合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编制为120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处级领导职数5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设立省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与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其任务是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管理和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重大项目稽察必须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