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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黑食药监安发[2008]100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5 生效日期: 2008-08-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哈食药监综[2008]78号
各分局、有关直属单位、县(市)局:
  现将省局《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的通知》(黑食药监安发[2008]10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麻黄碱滴鼻液于2001年被遴选为非处方药。近日,国家局决定将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由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现将《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8]319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通知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照执行,并结合兴奋剂治理工作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转换为处方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1年,盐酸麻黄碱滴鼻液被遴选为非处方药。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和《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要求,现决定将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由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31日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标签和说明书应按处方药要求出厂。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按非处方药上市的盐酸麻黄碱滴鼻液,按处方药管理,在有效期内凭处方销售使用。
  三、请尽快将有关事宜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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