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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沈阳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6 生效日期: 2008-10-1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8]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9号,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救助管理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现就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下简称"救助管理")社会化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完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加强救助机构基础建设,规范救助管理运行机制,建立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网络体系,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分类救助,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全面提高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的原则。不断强化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责任,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二)坚持救助管理与预防流浪并重的原则。通过不断加大救助管理和流浪预防工作,切实减少流浪乞讨人员。
  (三)坚持自愿受助和主动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在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基础上,不断加大主动救助的工作力度,使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四)坚持救助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任务
  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要以市、区、县(市)救助管理站为平台,以社区救助点为依托,建立专职救助人员和兼职救助信息员、社会志愿者和群众广泛参与的救助管理队伍,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达到救助管理工作社会化的目的。
  (一)健全救助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救助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社会扶助制度,将临时救助与其他长效救助措施有机结合,从源头上控制流浪乞讨现象。要整合现有的社会管理的法规资源,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约束性管理。
  (二)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区现有资源,设立救助点,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要聘请志愿者作为救助信息员或联络员,做好辖区困难群众外出流浪乞讨的预防工作,规劝、引导外地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内救助管理站求助。
  救助管理站要指导辖区内救助点开展救助工作,并加大街头巷尾的救助巡查力度;要在城市出入口处、商业繁华区、交通要道、车站等重点区域设立救助引导标识牌、公示求助电话号码;要通过流动救助车巡视救助的形式,开展好主动救助工作;民政、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将救助管理机构所处位置、联系电话、交通路线等内容印制成救助指导卡,下发到基层单位,便于基层单位在执行公务时,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三)创新救助方式。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要实施分类救助。对无生活能力的由救助机构予以保护性救助;对有生活能力却好逸恶劳或以敛财为目的的,要对其实施严格管理,加大教育力度,促其自立自强;对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行为和强讨恶要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编造虚假姓名、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或跑站骗助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送定点医院救治,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再由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四)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市民政局和各地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指导救助管理站和救助点开展工作。各救助管理站要根据《办法》,在搞好站内救助的基础上,在接到求助信息后,及时赶赴现场,甄别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各社区救助点要对社区经常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登记造册,通过帮助其就业、办理低保、提供临时救济等方式,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和市民主动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点)救助。
  (五)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民政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救助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强化救助管理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树立爱岗敬业思想,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法制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本领;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必要工作设备,保障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有效运行。
  三、部门职责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社会化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建设。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
  (一)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组织救助管理站人员培训,指导救助管理站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监督管理。
  救助管理站要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全面的救助服务,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受助人员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有不良行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要提供临时生活照料或给予相应安置。市级救助管理站对各地区救助管理站负有业务指导责任。
  (二)综合治理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预防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工作管理不力、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数量多和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应做好告知救助方式,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发现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和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要及时报警,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四)公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应做好告知救助方式,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要依法惩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乞讨人员和组织、操纵、教唆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要利用社区警务室设置救助点,协助社区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职能。公安及协勤人员在社区执勤中,要及时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附近的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或通知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或精神病人,要及时通知110及120送往定点医院救治,110负责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有条件的区、县(市)公安部门要在救助管理站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站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对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期间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做出鉴定,并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乱纪的受助人员和滋扰救助管理站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设施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
  (六)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乞讨人员及时进行治疗。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内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
  (七)财政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医疗、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劳动保障部门要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九)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残疾人保障法》和《办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做好乞讨人员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要配合公安部门打击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
  (十)按《通知》精神,交通和铁路部门要为救助管理站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创造有利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不断完善和落实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政策,积极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联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体系。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商等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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