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粮财联字[2008]115号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农发行,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省粮食局在认真调查、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共同制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委托经营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业经全省秋粮购销工作会议讨论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委托经营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委托经营及粮食收购资金管理,防范经营和贷款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充分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委托经营的指导与监督。
一、指导企业慎重选择委托客户。要对客户的资产、诚信、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查和评价,与经营效益好、信誉程度高、有经济实力、抗风险能力强的大客户(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大企业集团等)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资产规模小、偿债能力低的委托方可提高风险准备金比例,开展购销经营。不与不讲诚信,欠贷、欠息、欠费的违约客户开展委托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为购销企业指定客户。
二、指导企业明晰委托经营的法律关系。委托方与受托方是购销关系,收购的粮食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前所有权归受托方,经营权归委托方。粮食销售在约定期限前必须先款后货,否则委托方无权出库。受托方与农发行是信贷关系,承贷主体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指导并监督企业严密委托购销合同。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购粮定金、贷款利息、粮食销货款和委托费用。贷款利息按月支付,委托费用原则上在粮食收购前预交50%,另50%在粮食全部销售出库前一次结清。受托方按约定收购粮食并负责安全储存,收取委托经营费用。明确交割方式,必须在粮库内交货,委托方承担出库费用。
四、指导并监督企业认真执行粮食收购定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农发行贷款风险准备金比例要求,由委托方及时足额将粮食收购定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汇(划)入受托方在农发行开立的风险准备金账户,在受托方未偿还合同约定的全部农发行贷款前,委托双方无权支配。收购定金专项用于抵补差价亏损,如委托方违约,收购定金不予退回。贷款风险准备金(粮食收购定金)实行浮动管理,当粮食市场价格下滑至收购定金加市场粮食销售价低于粮食库存占贷的规定比例时,受托方要及时向委托方发出风险预警书面通知,限期追加收购定金,委托方不能按期追加的,可在限定的时间内销售粮食或买断粮权,粮款交受托方归还贷款。否则视同违约,受托方有权处置粮食。粮食收购定金退还要按规定严格操作,只有在合同全部履行,农发行贷款本息和受托方应收取的费用全部收回后,才能退回该笔风险准备金或用于最后一笔贷款本息、费用结算。
五、指导企业提倡实行委托经营抵押。为依法落实受托方债权,有效规避和化解经营风险,有条件的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实行委托经营抵押。在签订委托购销合同时,与委托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委托方以有效财产抵押、质押给受托方,作为债权担保,当委托方不履行债务时,受托方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委托方以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抵押的,必须经有关登记部门确权,以保证抵押权具备优先受偿效力。
六、指导企业加强委托经营运行中的监督与管理。在帮助企业严格审查委托方的资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以及所签委托收购合同的同时,还要跟踪监督委托经营的运行。要密切监测粮食市场,加强价格风险预警控制,当风险准备金不能覆盖市场风险时,督促企业及时启动各种风险防控措施,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要严禁企业采取"假委托、真自营"的办法骗取贷款;严禁企业将贷款交委托人使用,使委托经营变成委托贷款,以免造成经济损失。对受托企业法人代表不按规定操作或因失职渎职,使委托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也要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