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现将大连市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调整为10000元/平方米,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市内四区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每半年调整一次。其他各区市县应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定期调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并报大连市地税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