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8]5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精神,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省政府对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撤减。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撤销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22个(详见附表1)。撤销机构所承担的工作,由其原依托单位请示分管副省长协调或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继续开展。撤销机构的公章,要于8月31日前送交省政府督办检查室。
二、保留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50个(详见附表2)。保留机构包括参照国务院设置的相应机构、国家要求成立的机构、省政府特设机构或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机构等。
三、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对国务院没有设置或没有要求设置的,一般不再设置;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分管副省长或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需要更名、调整成员的,由拟设立或更名、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依托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编办审核把关并由省编办按程序呈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必要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