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8]176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停止征收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列入国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县(市、区)三年内免收两项基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8〕34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停止征收地方电网销售电价价外顺加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35分/千瓦时)。省物价局川价发〔2005〕204号、213号,川价发〔2007〕44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2008〕21号文件和财政部财综〔2008〕49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我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39个县(市、区),免收列入四川电网销售电价、趸售电价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移民后期扶持基金。39个县(市、区)中的地方电网供区,趸售电价免收两项基金腾出的电价空间,由有关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报政府同意后作出安排。
39个县(市、区)名单,我局川价发〔2008〕136号文件已下达各地。
200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