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卫发[2008]229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各有关医疗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新一轮省级名中医评选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8]265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符合《浙江省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浙卫[2008]264号 见附件)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要求,具体条件为:
(一)名中医的推荐对象必须为在我市工作2年以上,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执业医师资格的在职或返聘专业技术人员。
(二)推荐名中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服务;
2.获得正高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师)卫生技术职务5年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药专业副高级卫生技术职务者,可破格推荐;
3.年龄不超过65周岁(至正式申报日期);
4.推荐对象须获得杭州市名中医称号;
5.有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在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危急重症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在国内或省内及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6.勇于创新,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在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方面成绩显著;学术水平有较高造诣和创新之处,在医学专业刊物发表较高学术水平论文或出版中医药专著;
7.系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学科带头人,具有培养和指导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并承诺每3年培养2名以上学术经验继承人者。
(三)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主持中医药科研项目并取得重大成果;曾获省(部)级科技成果(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奖励(为第一完成人)者。
2.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术和提高临床疗效水平中,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中医药人才、国家级或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
3.国家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或本省中医药重要学术流派传承者。
(四)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人、医德医风较差者,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不得申报参加省级名中医评选。
二、申报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按《通知》有关要求把关,并需将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排序上报我局。
(二)市卫生局将根据申报名单,择优推荐4名候选人(不含推荐对象为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指导老师的),按《通知》规定的程序上报省卫生厅参加评选。
(三)推荐上报材料应严格根据《通知》第五条要求填写、打印、排列、装订。其中《浙江省名中医推荐表》一式16份,提供的附件材料一式5份,相关材料请于9月27日上午12时前报我局中医处,逾期不予受理。电子稿请发邮箱qczqcz@126.com。具体事宜联系电话:87014860,87015241。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