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国税局函[1998]141号
为进一步规范药店普通发票使用行为,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强化增值税征管,现就药店销售药品使用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药店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也不论是否有座堂医生或医疗处方,销售药品时,必须使用由国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市(县)药品销售发票'(见省局印发的《普通发票补充票样》第35号)。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强化对药店经营发票使用的管理,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药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对药店经营使用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尽快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