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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09-26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豫交工[2008]59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各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在严格执行“省级交通部门对农村公路的督察、抽查覆盖面达到50%,省辖市(扩权县、市)交通部门达到80%,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达到100%”的基础上,省厅提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十条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各省辖市(扩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豫交工[2008]27号)的要求,加大行业管理力度,组织开展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二、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自检、专群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县级交通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及质量督查工作;项目参建单位要各负其责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相关单位要独立开展自检、抽检、第三方检测及质量监督工作,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管。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省辖市(含扩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力度,防止出现因建设资金不能足额到位而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积极筹措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四、加强农村公路设计管理。所有农村公路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按照实施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五、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指导工作。省厅质监站指导检查各省辖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每年对每个省辖市农村公路项目抽检不少于2次,每次抽检3-5个项目,将抽检发现的问题报省厅并及时反馈有关省辖市进行整改。
  六、加强市级质量监督工作。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主要指标、关键工序、检测频率等工作要点,指导检查县级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人员工作,每月向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开展情况。
  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要认真执行监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旁站监督和质量检查工作,独立开展试验及有关抽检工作,保证质量控制数据的真实可靠。
  八、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监督制度。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公布工程概况、主要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及主要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九、认真做好质量鉴定及验收工作。省辖市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完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质量鉴定,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三级以上乡道、大桥及隧道工程由省辖市(或扩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厅对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农村公路项目按照总数10%的比例抽验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十、认真执行“以奖代补、先干后补”政策。对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予拨付国省补助资金;对质量控制不严或降低技术标准、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进度滞后没有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市县,将核减甚至取消其下一年度国省补助资金。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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