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6〕912号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关于拟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中成国际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2006)中成发字第16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非亚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在开曼群岛设立“中成国际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5万美元,你公司、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非亚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占63%、7%和30%的股份。所需资金境外自筹,不从境内汇出。
二、该境外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与糖制品相关的投资及贸易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你公司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你公司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根据国家规定,境外企业中方股份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请你公司按此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