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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就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煤矿发生“8.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对沈阳市政府提出批评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9 生效日期: 2008-09-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8]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8月18日,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人死亡、2人重伤、9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67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柏家沟煤矿事故区域通风系统不稳定,采煤工作面风量分配不合理,导致工作面风量明显不足,遇有地质构造及周期来压,大量瓦斯涌出并已达到爆炸界限,工人违章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这起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这起事故的发生,反映出事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柏家沟煤矿重生产、轻安全,生产组织不合理,井下爆破作业和火工品管理混乱,瓦斯检查制度执行不严格,生产技术管理不到位。对于这起事故的发生,沈阳市政府负有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责任。为吸取事故教训,严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决定,给予沈阳市政府通报批评。
  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在安全生产特别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敢于碰硬,敢抓敢管,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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