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8]7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以下简称出市断面),是指各省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市界水质考核断面(含入海断面)。
第三条 根据国家、省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和省、市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书目标要求,
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出市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值,逐月进行考核。
第四条 出市断面的具体位置,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上、下游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设定。
第五条 出市断面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每月监测数据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每月应缴纳的补偿资金总额。于每月15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各断面应缴纳补偿资金通报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由省财政厅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
第七条 省级财政扣缴的补偿资金作为辽宁省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和污染减排工程,补偿给下游城市(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出市断面的监测项目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感潮断面为高锰酸盐指数)。
第九条 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扣缴标准暂定为:
辽河干流(包括辽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超标0.5倍及以下,扣缴50万元,每递增超标0.5倍以内(含0.5倍),加罚50万元。
其他河流超标0.5倍及以下,扣缴25万元,每递增超标0.5倍以内(含0.5倍),加罚25万元。
第十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出市断面水质。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出市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名单,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坚决予以关闭或停产治理。
第十二条 各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成熟适用的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导致出市断面水质恶化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出市断面连续6个月不能达标的,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对枯水期严重缺少生态用水,
出市断面水质恶化的河流,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证河道必要的生态用水、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排、停产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全年所有考核断面水质都优于考核值,水质明显改善的城市,将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