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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5 生效日期: 2008-10-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2008]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沈阳发展创造良好服务环境,现就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作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赋予“一市三县”,即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一市三县”需上报国家和省的审批事项,市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手续,即时办理。
  二、取消“货车通行证”、“罚没许可证”等8项市级审批事项。除涉及资源、环保、生态、节能、安全等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外,所有审批项目的前置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开放。
  三、政府各部门保留的110项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车辆、驾照、农机、出入境管理四个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处室审核、一个领导批准、一个公章办结”的标准规范办理,严禁“厅外”审批。
  四、政府各部门保留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社会团体年检”等76项年检(审)项目,全部采用集中、公开的办理方式。
  五、企业法人所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单位)办理的审批前置事项,按照审批事项进行规范管理。除已集中公开办理的事项外,其余全部集中在市区两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开办理。
  六、在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审批职能向部门内部一个处室集中的基础上,企业法人所需办理的审批前置事项的办事职能也要逐步集中,以方便企业办事。
  七、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审批中推行“一审一核”制;在基本建设项目等审批中推行“一审一验”制;在涉企业收费过程中,逐步推行“一费制”;在多部门审批信息流转中,逐步推行“一表制”。
  八、建设全市行政审批系统统一网络平台,实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各区、县(市)、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联动和网络资源共享。
  九、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强化对审批行为的日常监察和后续监管。建设网上效能监察中心,监察部门对全系统审批行为即时全程监督。
  十、每季度对审批部门工作进行一次公开评价。全年四次公开评价群众满意度达不到90%以上的部门,将对该部门审批负责人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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