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7〕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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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总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电进出〔97〕计财字10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
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1
中国电子进出口北京公司 30 北京2 深圳
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 广东深圳3 中国电子进
出口彩虹公司 30 陕西咸阳4 中国电子进出口山
东公司 30 山东济南5 中国电子进出口宁波公司
30 浙江宁波6 中国电子进出口福建公司
30 福建福州7 中国电子进出口珠海公司 2
5 广东珠海8 中国电子进出口浙江公司 20
浙江杭州9 中电东南进出口公司 15
浙江杭州10 中国电子进出口河北公司 10 河北
石家庄11 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 10 云南昆明
12 中国电子进出口黑龙江公司 10 黑龙江哈尔滨1
3 中国电子进出口海南公司 10 海南海口14
中电华东进出口公司 10 上海15 中国电子
进出口吉林公司 10 吉林长春16 中国电子进出口
江西公司 8 江西南昌17 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北公
司 8 湖北武汉18 中国电子进出口四川公司
8 四川成都19 中国电子进出口陕西公司
8 陕西西安20 中国电子进出口江苏公司 8
江苏南京21 中国电子进出口厦门公司 8
福建厦门22 中国电子进出口内蒙古公司 8 内
蒙古呼市23 中国电子进出口安徽公司 5 安徽合
肥24 中国电子进出口山西公司 8 山西太原25
中电(河南)进出口公司 8 河南郑州26
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南公司 5 湖南长沙27 中国电
子进出口甘肃公司 5 甘肃兰州28 中电西南进出
口公司 5 四川成都29 中国电子进出口辽宁
公司 5 辽宁大连30 中国电子进出口武汉公司
5 湖北武汉
合 计 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