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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3 生效日期: 2008-10-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小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就业、增加税收、壮大县域经济等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为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高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创业领域,加大创办扶持
  1.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与交易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2.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加快企业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结构优化、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效益。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创业辅导工作,为创业人员和中小企业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技术创新、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5.鼓励利用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创办中小企业。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0%。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规划中要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鼓励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落实省国土资源部门的连续三年,每年每县50亩的规模安排用地指标,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
  7.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离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高(中)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科研人员等创办中小企业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和证照类收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营业税。
  二、创造各种条件,提升竞争实力
  8.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引导企业练好内功。在安全生产、节能、技术创新和质量等方面强化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努力克服能源、原材料、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价格上涨对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挖潜降本增效。加强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分类指导,推动企业参加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创建活动,保持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9.引导各类人才向中小企业聚集,全面落实人才政策。对到中小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可实行政策倾斜。在职称评定上,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相应条件的都可参加评审;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以及引进的急需特殊人才,在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专业破格晋升条件的,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并免除外语考试;获得两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经推广、转化已经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除职称外语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业,在中小企业从事第二职业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在本单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可作为工作业绩进行申报。
  10.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国家技术重点项目和基地建设项目。鼓励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研发机构。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各类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予以重点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制开发的各项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无形资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1.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加强对中小企业“走出去”工作的引导、服务和管理,提高“走出去”的层次和成效,积极鼓励引导有条件有实力的中小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贸易,开发境外资源,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企业用汇、出口退税以及人员出入境管理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扶持。在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使用上,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
  三、强化财政支持,增强金融支撑
  12.凡在市辖区内新开办且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企业实际上交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通过列支方式全额返还企业,第二年企业实际上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第三年企业实际上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返还企业。
  13.凡在市辖区内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以及企业新上重点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产业规划、能按计划竣工投产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按其贷款利息额分别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14.新建生产性企业或企业新上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15.凡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纳入中小企业利税上台阶规划。对列入利税上台阶规划的企业,以上年实际上交税金为基数,视当年上交税金增长幅度,对市级以下财政分享所得税部分向企业进行返还:增长20%-30%的返还20%;增长30%-40%的返还30%;对增长40%-50%的返还40%;增长50%-100%的返还50%;增长100%以上的返还100%。返还期限不超过三年。
  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并实现上台阶目标的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分档奖励。年纳税额200-300万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年纳税额300-4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纳税额400-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各50%的比例分担。
  16.对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该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市级以下(含市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安排支出方式支持该企业发展。
  17.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每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给予每项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按各50%的比例分担。
  18.对吸引外资到我市新建企业或新上项目、实际到位外资2000万美元(现汇)以上的,市政府给予相关人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对科技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机构获得两个以上称号的不重复计奖);对获得省、市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0.各级财政依法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从今年起在预算中每年拿出10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每年拿出3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向资金;并视每年新增财政收入情况逐年追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大企业的协作;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法律法规等信息咨询;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等事项。
  21.各级财政应通过注入资本金,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解决中小企业及创业者的融资困难。
  22.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继续推行“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对成长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
  23.支持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筛选一批优势企业,列入后备上市资源库,利用中介进行重点培育辅导。鼓励中小企业多种形式进行并购重组、改制上市。积极争取我市高新区列入全国“新三版”市场第二批试点范围。鼓励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
  24.积极发展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积极引导,依法合规,稳妥推进的原则,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宗旨,大力培育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效发挥对县域金融的补充作用。
  四、整合社会力量,健全服务体系
  25.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整合各类中介服务资源,创办中小企业中介服务场所,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市场化服务。积极引入港澳地区及境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形成覆盖全市的中介服务网络体系,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26.支持多形式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自主培训。鼓励中小企业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继续抓好远程教育基地建设,推进中小企业银河工程培训。
  27.改善信息服务。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网络、媒体等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建立中小企业门户网站,整合各类法规政策及其相关信息资源,方便企业获取信息。推动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
  28.增强创业辅导服务。积极开展政务代理、创业策划、融资担保、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加强创业辅导师、创业辅导员队伍建设,扎实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催生一批中小企业。
  五、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合法权益
  29.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法清理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深入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有关部门应明确审批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
  30.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制止“三乱”现象。对吃拿卡要、乱收乱扣乱罚、以权谋私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31.建立中小企业投诉机制。发挥各级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疏通中小企业的投诉渠道。市、县(市)、区都要选聘一批中小企业经营者作为监督员,对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32.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宣传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发展中小企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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