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合建[2008]18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纠正和预防近一时期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存在的一些质量问题,建立维护正常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秩序、流通秩序和使用程序,确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了贯彻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强民用建筑新建、改造过程中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能否可持续健康发展,各相关单位要将抓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为近一时期的重要工作,专人负责,明确责权,狠抓落实,务见成效。
二、相关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做到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出厂销售。经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单位(企业)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禁“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在市场流通。
三、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工程使用中的采购、设计、审查、进场查验、见证取样等各环节中的自身职责,提高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四、市建委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大对建筑工程中使用建筑材料和产品的执法力度,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抽查、监测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单位将依法处罚,重大、典型案例将向社会曝光。
三县建设(建管)局应会同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相关检查监管工作。
五、加强和完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对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予以备案、登记、公示,建筑工程应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六、市建委将联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信用分类管理机制,按照企业违法违规程度和频次,对违反规定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建筑工程使用单位进行不良信誉记录,及时予以通报,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建设工程材料投标,对一定时期内未出现不良记录的守法企业建立企业优良信誉记录,并予以公示。三县建设(建管)局应联合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相应的信用分类管理机制并做好管理维护使用工作。
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情况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检查时对抽查的现场项目,将重点检查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等相关环节。
八、市建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三部门将在近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建筑节能材料与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市 建 委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