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危化[2008]210号
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和燃料油生产(经营)项目是否需要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事项的请示》(金安监管〔2008〕1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调和燃料油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你局请示文件中说明的调和燃料油是一种使用危险化学品调和而成的产品,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仍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因此,调和燃料油的生产(经营)项目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调和燃料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问题。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拆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须经建设项目“三同时”,项目设计应报安监部门审查,项目竣工应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调和油建设项目为化工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办法目前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