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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3 生效日期: 2008-11-0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法[2008]66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房地产管理局: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占全社会总能耗的27.5%,且呈持续上升趋势。建筑节能潜力巨大,对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紧张和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将建筑节能作为六个重点节能领域之一。2007年10月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设“建筑节能”专节。针对目前建筑节能工作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条例》对《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化,不但规范调整范围,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而且进一步明确管理和监督主体及其职责,以及民用建筑参建、使用和供热主体及其义务,进一步细化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推进建筑节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是当前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省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我国节能优先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站位,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学习宣贯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施行。
  二、加强学习培训,理解内涵,掌握要旨
  《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责、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监督管理体制,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和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法律责任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以行政法规形式首次创设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和标示制度,分项用电量报告制度,能耗情况及节能措施公布公示制度,用电、能耗情况统计分析制度,保温工程的保修制度,按用热量收费制度,安装供热系统调控及用热计量、温度调控及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节能改造制度,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既有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同步”实施制度,以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红灯”制度等新的法律制度。《条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中的具体要求和制度安排,体现了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新的执法理念。
  (一)基于建筑节能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组成部分的基本思路,就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体制机制、对市场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设定方面,《条例》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保持了相互衔接一致。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从六个环节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体现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更多地利用现有的体制和行政许可实现推进建筑节能目标的立法精神。
  (二)《条例》确立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标准要求、技术保障措施、费用的负担方式和组织实施主体。并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将民用建筑节能监管范围延伸到建筑用能系统节能的运行,建立了相应的监控制度。体现了按循环理念对建筑的全寿命周期进行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
  (三)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条例》规定只要具备条件,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有鼓励和扶持的职责,建设和设计单位负有利用的义务。
  (四)《条例》在规定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同时,具体规定了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依法行政原则。在市场主体法律责任中,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责令改正并处罚和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罚,体现了制止、纠正违法行为与处罚并重的法律目的。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及新法培训制度要求,采取法制辅导讲座、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大培训学习力度,使行政执法人员理解《条例》的内涵,全面掌握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义务及其责任,以及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使用、供热等各方主体的义务及其责任,规范执法尺度,正确适用法律
  三、明确部门职责,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条例》把行政推动的政策措施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规定了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若干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对照《条例》认真梳理本部门的职责,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标准,强化执法责任。
  (一)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依法落实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一是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编制城市(镇)详规,确定建筑的布局、形式和朝向。二是要与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衔接协作机制,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主动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出具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反馈,共同把好工程规划许可关口。
  (三)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制度、加大频率、改进方式、强化手段,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切实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和避免出现边建设高能源消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的问题。
  (四)在配合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做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鼓励政策,严格落实相关技术保障措施,按照计划,分步骤地分类推进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
  (五)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在配合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年度用电限额的基础上,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电情况的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抓好对供热单位能源消耗的监控。
  四、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的舆论氛围
  推进建筑节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广泛参与。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法律八进”的部署要求,充分利用媒介,采取新闻报道、专家访谈、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挂图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大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大和现实意义,宣传建筑节能的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示范项目及成功做法和经验,组织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促进《条例》宣传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工地、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建筑节能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要进行总结和表彰。对在《条例》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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