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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31 生效日期: 2009-10-31
发布部门: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郴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国家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和省政府一揽子解决小煤矿问题的总体部署,2005年至2007年全市关闭了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煤矿306个,提前三年基本完成煤矿整顿关闭任务。但全市小煤矿总量依然较多,煤炭产业集中度仍然较低,煤矿布局不合理的现象还较普遍,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等14个单位《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和国土资源部等12个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彻底解决我市煤矿“多、散、小、差”的落后状况,有效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势态,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推进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思路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扶持、培育地方骨干企业,积极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企业,鼓励各县市区建立循环经济示范煤矿企业,积极推进煤电合作、煤矸综合利用、瓦斯发电等项目合作与建设,努力使煤矿产业向集约化、机械化、信息化、标准化、生态化的方向发展,构建供应保障能力强、安全保障水平高、社会经济贡献大、资源环境和谐发展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进一步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的原则,结合国家产业规划、法规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优化矿产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长产业竞争力。
  2.坚持提高煤炭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目前煤炭开采和保有资源储量状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矿井田走向长度要≥1000米,井田面积≥0.3平方公里,一般煤矿保有煤炭资源储量≥50万吨,骨干煤矿保有煤炭资源储量≥150万吨。
  3.坚持以大并小、以强并弱、产能置换、有序建设的原则,淘汰一批产能6万吨/年以下的井型,建设一批产能≥9万吨/年的骨干矿井,建设一批产能≥15万吨/年的集团企业,实现全市煤炭产能基本平衡。
  4.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依法推进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矿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支持地方骨干企业以资源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整合非骨干煤矿企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大力支持煤电、煤水泥、煤钢、煤烟、煤建材、煤有色等联营。
  5.坚持发展先进和淘汰落后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煤炭产业水平。规划兼并重组整合的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管理经验和人力资源,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必须推行采掘工作面金属支护、采煤工作面壁式开采等正规回采工艺;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好的煤矿企业要推行机械化采煤,逐步淘汰落后采煤工艺;煤炭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坚持合理布局和成片推进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开采现状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划分兼并重组整合区域,整体推进。原则上几个煤矿合并后在2011年底前必须达到一个采矿权、一套生产系统。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必须做到整体开发,并负责区域内淘汰煤矿的关闭及协商补偿事宜。
  7.坚持建立小煤矿限期退出机制的原则。对不符合兼并重组整合条件的单独保留煤矿,保有资源储量接近枯竭的,限期2年内退出关闭;保有资源储量大于50万吨,但不具备经济技术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先关闭,其资源可以接替开发。
  8.坚持积极理顺监管机制的原则。凡被湘煤集团兼并重组整合的煤矿,划归其相应的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三)思路目标
  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资源整合、提升能力,以大并小、提高水平。即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加快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地方骨干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改造扩能一批,大企业(集团)兼并重组一批,对达不到煤炭产业政策要求的退出一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发生较大事故的、长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资源枯竭的,依法关闭一批。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要求,在两年时间内采取兼并重组整合、限期退出、直接依法关闭等方式减少170个煤矿。2009年年底前原则上建立100个左右煤矿企业(集团),允许一个采矿权人拥有多个采矿权,但必须按照煤炭产业政策要求确定关闭一批煤矿。2011年年底止全市保留100个采矿权(100套矿井生产系统),年产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着力构建生产能力9-21万吨/年的矿井占60%、生产能力6万吨/年的矿井占40%的煤炭产业结构。
  (四)各县市区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任务分解(见附件)
  二、煤矿整顿关闭类型、兼并重组整合范围及重点
  (一)彻底取缔非法煤矿和非法开采,在彻底整治非法开采的基础上,按照国办发(2006)82号和湘政明电(2007)13号文件规定,对下列十一类煤矿一律实施关闭: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2.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3.超层(深)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4.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5.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6.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
  7.资源枯竭的;
  8.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9.不执行煤矿监管监察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10.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11.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
  (二)为遏制煤矿事故的多发势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5)146号文件要求,下列两类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全或证照已过有效期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的矿井;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
  ⑴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⑵瓦斯超限作业的;
  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⑷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⑸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⑹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⑺超层(深)越界开采的;
  ⑻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⑼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⑾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⑿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⒁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⒂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煤矿兼并重组整合范围及重点:
  全市保留的270个煤矿和省批准的资源、资产整合的接替区块是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的范围,其重点是:
  1.布局不合理,矿区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
  2.井田划分不合理,走向长度小于1000米,保有资源储量小于50万吨的;
  3.保有资源储量大于50万吨,但经济技术条件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
  4.不能按规定完成技改扩能任务的。
  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的确立
  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和我市实际,确定下列5类煤矿及相关各类企业可作为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主体:
  1.湘煤集团、华润电力公司、市矿投公司、市内外大中型冶金化工企业(集团)等;
  2.地方国有煤矿企业、地方国有控股煤矿企业;
  3.地方集体、民营骨干煤矿企业,煤炭储量大于50万吨以上,实际产能≥6万吨/年,且经济技术力量较雄厚的;
  4.市、县市区政府认可的具有战略投资能力的各类企业;
  5.地方政府设立的、由政府出资控股的煤业公司
  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方法步骤
  (一)整顿关闭规划、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全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任务分解指标要求,尽快编报两年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和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必须做到“十明确”,即明确煤矿数量、保留煤矿名单、井型规划能力、矿区走向长度、矿山保有资源储量、两年规划关闭矿井数量、关闭矿井名单、关闭期限、兼并重组整合主体、兼并重组整合联系县级责任领导。
  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组对各县市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整顿关闭规划、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进行会审,报省政府批复后实施。
  (二)签订兼并重组整合协议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尽快与被兼并重组整合企业洽谈商议,确定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或县市区政府认可的专家组,依法按程序对兼并重组整合企业进行资产、资源评估。在此基础上组织各方进行平等、公正的合作协商,争取尽早达成兼并重组意向,并签订兼并重组整合协议,确保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快速推进。
  (三)兼并重组整合与技改扩能时间安排
  1.整合方案编制上报时间。各县市区煤矿企业整顿关闭规划和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应在2009年11月30日前全部制定完毕并上报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
  2.整合方案审批时限。2009年12月20日前,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小组审查各县市区煤矿企业整顿关闭规划和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并及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限。2009年10月3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区煤矿企业整顿关闭规划和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报市政府审查后,主体企业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与被兼并重组煤矿的整合。
  4.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6月前,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整合矿山办证资料集中会审,及时上报。
  5.兼并重组整合企业技改程序和时限。各县市区按照批准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全面组织实施。在2010年6月底前,列入兼并重组整合范围、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矿井全部完成技改立项并进入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编制阶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技改工程,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技改工程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兼并重组后,所有淘汰矿井全部按关闭煤矿的“六条 标准”依法实施关闭。
  (四)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扶持政策
  1.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的经济补偿机制。县市区财政可以按征缴入库的煤炭税费的一定比例安排预算支出,用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补偿;要安排专款,确保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专项工作经费开支。对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涉及资产转让应征收的有关税费(县市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符合兼并重组税收免征条件的予以免征,不符合条件的,县级财政可采取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
  2.信贷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在金融资源投资决策时,优先给予兼并重组整合企业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
  3.资源价款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应缴采矿权价款可以转化为资本金,实现资源资产化,应交国家部分按国家规定办理;地方民营企业依法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储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储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作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整合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4.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方式。以整合后的煤矿企业为单位,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规定的下限收取。
  (五)加强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的安全管理
  1.各县市区政府要以煤矿达标为前提,组织复产验收,做到合格一个,复产验收一个。复产验收的基本条件:一是以县市区为单位,对非法煤矿打击取缔到位,达到“六个不留”的标准;二是煤矿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安全生产标准;三是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矿井最低生产规模标准和兼并重组整合主体条件。打非治乱、兼并重组整合、达标复产验收三项工作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市里负责检查指导。具体程序是:各县市区呈报方案,确定整合主体煤矿、2009年关闭煤矿名单,报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按照复产、技改、验收标准和程序组织验收,合格的可以复产、技改。凡是不符合上述三条 标准的煤矿,不予复产验收,继续实行全面停产整顿。对符合新的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要求的煤矿,允许其按照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要求恢复技改扩能。
  2.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对不予复产验收的煤矿,由各县市区政府依法采取加封上锁、遣散工人、昼夜盯守等措施和手段,严禁以任何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和井下作业(井下通风排水除外)。对擅自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依法关闭并严肃查处。
  3.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要强化爆炸物品管理,对停工停产煤矿的爆炸物品依法予以收缴,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涉爆行为,严防非法爆炸物品流入煤矿。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用电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4.对确需利用的关闭矿井生产系统,按兼并重组整合设计批复要求恢复利用。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和市直涉煤部门党政一把手是推进煤矿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体工作负总责。
  2.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责任人,简化办事程序,负责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矿企业矿井范围、储量变更和采矿许可证变更等工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矿井的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初审煤炭生产许可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收购煤矿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依法核准或备案;工商部门负责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的名称预核准审查上报和发证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办理安全专篇审查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全面介入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煤矿停工停产、停止供电、火工品收缴、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编制、关闭煤矿名单确定、关闭矿井证件收回、名单公告、实施关闭、关闭矿井移交等工作进行督查,对不负责任、延误工作、影响工作进程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市驻产煤乡镇督查督导组、县市区驻矿工作组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重点监督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实施。
  3.全市所有煤矿必须从大局出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各项工作。
  4.全市煤矿企业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小组与市委市政府煤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出台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郴州市地方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任务分解表
  单位:处
序号
县市区
现有矿井
按照保留矿井数、矿权面积、保有储量、瓦斯等级等加权平均计算分配矿井数
兼并重组整合后保留矿井
淘汰矿井
1
北湖区
23
9
14
2
苏仙区
12
5
7
3
资兴市
25
9
16
4
桂阳县
25
9
16
5
宜章县
45
16
29
6
永兴县
72
26
46
7
嘉禾县
36
14
22
8
临武县
28
8
20
9
桂东县
2
2
0
10
安仁县
1
1
0
11
汝城县
1
1
0
合计
 
270
100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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