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8 生效日期: 2008-11-08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8]10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体现社会救助公正与公平,解决我市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相对困难问题,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其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农村低保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专项救助的原则;
  (四)坚持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按照农村低保相关规定实施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农村低保边缘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农村低保对象在享受了低保和其他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当地农村低保对象实际受益水平平均值的农村困难家庭。实际受益水平是指在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医疗、住房、子女就学、应急(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后所达到的水平。
  我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当农村低保标准和各专项救助标准调整时,要相应调整农村低保边缘户的界定范围。
  农村低保边缘户待遇的申请、审批及管理,与农村低保对象相同。依据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低保户与低保边缘户转换,应按规定的程序从简办理。农村低保边缘户实行动态管理,但不实行救助渐退制度。农村低保边缘户应按《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本政办发〔2004〕117号)的规定,承担与农村低保对象相同的义务。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医疗救助。将农村低保边缘户纳入农村医疗救助体系,救助标准为农村低保户的60%,救助比例为50%,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40元;住院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20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门诊诊察费;CT、MRI、B超、彩色多普勒检查,住院治疗的床位费、手术治疗费在规定服务中准价格基础上减免20%。
  (二)住房救助。低保边缘户纳入农村贫困户建房范围,按农村低保户建房补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
  (三)就学救助。按农村低保户就学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
  (四)就业援助。对农村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优先提供就业岗位援助,并列入免费就业培训范围。
  四、救助资金
  农村低保边缘户各类专项救助资金的来源及监管与农村低保同类救助项目的救助资金渠道相同。
  (一)医疗救助资金。每人每年按70元的标准筹集,市、县(区)按5:5比例承担。资金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统一管理。
  (二)住房救助资金。由市、县(区)按5:5比例负担。
  (三)就学救助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宏志生救助所需费用,按各学校财政经费供给体制,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福彩助学”救助资金由市福彩基金承担。
  (四)就业援助资金。免费就业培训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
  五、职责分工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按照《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的规定和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做好低保边缘户审批与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住房援助、“福彩助学”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档案,搞好专项救助。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业援助。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就学救助。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实施步骤
  (一)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政策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每半年审批一次。每年的3月和8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开始受理申请。经入户调查核定、村民代表评议、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报送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再次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卡》。
  (二)专项救助的主管部门凭县(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卡》认定低保边缘户身份,组织落实承担的专项救助政策,并负责统计相关救助项目的内容、时间、人数、额度等。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抓好落实。
  (二)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做好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准确掌握标准。加强基础工作,完善档案管理。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将应该得到救助的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三)加强宣传,强化督查。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问题。要加强督查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八年十一月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