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双节期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2 生效日期: 2006-09-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陕卫法发[2006]34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2006年 “十一”、中秋即将来临,“双节”期间是节日食品和餐饮业消费的高峰期。为防止节假日期间食物中毒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双节期间卫生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把卫生监督工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从即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农家乐的公共场所和食品卫生进行一次全面地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红色旅游、文化旅游、生态旅游等旅游景区(点)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努力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密切配合,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卫生监督工作的实际,对承担接待任务的宾馆、饭店、旅店、农家乐和旅游景区的公共场所和食品卫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要重点检查餐饮单位是否办理了卫生许可证、是否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或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原料采购、存放、加工是否符合卫生条件;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和个人卫生掌握情况等,对那些不符合卫生条件要求和有关规定的餐饮单位,要依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无证的餐饮单位要坚决依法取缔;
  二要重点检查中小型餐饮单位和学校、建筑工地食堂食用油的购入、使用和废弃食用油处理的情况。对发现使用劣质食用油的餐饮单位,要依据《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要重点检查餐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水产品进行采购、加工、制作。各餐饮单位不得提供可能被寄生虫污染的生食水产品;加工水产品要在专间内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加工,避免交叉污染;对发现寄生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水产品,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销毁。各地要广泛宣传食品卫生知识,引导消费者健康饮食、卫生消费,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要积极配合旅游等相关部门共同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在各地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省卫生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地市进行抽查(抽查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为便于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反映食品卫生问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从现在起设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并由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咨询、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和结果反馈工作。
  三、加强值班,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做好“双节”期间值班工作,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积极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请各设区市卫生局将“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投诉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务必于9月28日前上报省卫生厅法监处。
  联系人:王强
  联系电话:029-87316251
  传真电话:029-87340559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