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土资办[2008]18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 号)精神,现就我省采矿权评估委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需要进行采矿权评估的,由登记发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确定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
二、省级审批登记发证的采矿权,需要进行采矿权评估的,原则上委托采矿权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确定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