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26 生效日期: 1993-07-26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据初步调查了解,当前许多高等学校都程度不同地有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简称“特困生”),他们大部分来自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随着粮油等价格的放开和物价上涨,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更加困难。有些学生在校的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虽然这些“特困生”数量不多,但对社会的影响很大,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关心。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保持学校稳定的重要一环。为此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高校要把解决“特困生”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细抓好。要做好对“特困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和摸底排队工作,并根据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准线或学生在校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情况,定期研究“特困生”的有关问题。要注意做好对“特困生”的引导和帮助工作,使他们能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学业。

  二、各高校从“奖贷基金”或“专业奖学金”总额中,按每人每月2元标准提取的困难补助经费,必须首先集中用于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对“特困生”的困难补助的标准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
  为了解决民族院校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学生的生活困难问题,从1993年9月1日起,将现行专业奖学金中的民族专业奖学金标准提高为: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50元;三等奖学金在原助学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0元。其他专业的专业奖学金标准不变。

  三、在现有贷款总数内,各高校应首先考虑“特困生”的贷款需要,并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集中使用,切实保证“特困生”能够获得贷款。

  四、要组织好学生,特别是“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他们在参加劳动的同时取得一些收入,以补充学习和生活上的费用。为了解决校内无收入来源的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劳务报酬所需的经费,各高校可从学杂费和学校自行组织的其他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切实做好此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五、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各高校可根据困难的程度减免其学杂费。

  六、各高校要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牢固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质量,办好学校伙食。学校食堂要精打细算,加强成本核算,减少浪费,节约开支,尽可能降低伙食价格。

  七、各高校要经常关心各类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对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解决,决不可掉以轻心,以继续发展高校的稳定局面。同时要教育广大学生在生活上不搞攀比,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各高校要真正把国家的有关政策掌握好,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的关心和爱护。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