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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州财政补助(贴)资金公示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7 生效日期: 2008-12-17
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阿府函[2008]24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财政补助(贴)资金公示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透明度,实施阳光财政,建设效能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划内分配、管理和使用财政补助(贴)资金和物资的州、县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村和财政补助(贴)政策直接受益的企业、城镇居民、乡村群众和其他个人。
  除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都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二、公示原则
  采取分类分级公示的原则: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归类,分级为州、县、乡(镇)、村四级。
  公示主体:州级公示由州级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州财政局组织实施;县级公示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乡级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级公示由村两委会组织实施。
  公示按“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公示范围
  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财政补助政策,凡是补助企业、城镇居民、乡村群众和其他个人的资金、物资都属于公示范围。
  四、公示内容
  州级公示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和额度,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分配各县金额、数量等;
  县级公示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和额度,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分配各乡金额、数量等;
  乡级公示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和额度,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分配各村金额、数量等;
  村级公示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和额度,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具体名单、金额、数量等;
  五、公示形式及时间
  州级在阿坝日报、阿坝电视台、阿坝州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县级以电视公示为主;乡(镇)、村公示以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为主。
    批准实施的财政补助政策,应收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六、公示反馈与监督
  州、县 、乡(镇)、村应设立举报电话或建立举报箱,便于群众监督和举报。
  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并将群众举报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公示单位、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和处理:经调查核实,属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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