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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公证机关为我市“五大战役”、“十项目标”提供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4 生效日期: 1995-03-24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5]22号
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司法局《关于公证机关为我市“五大战役”、“十项目标”提供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晋城市司法局关于公证机关为我市“五大战役”“十项目标”提供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好“五大战役”、实现“十项目标”的战略任务,充分发挥公证机关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职能作用,现就公证机关为我市“五大战役”、“十项目标”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五大战役”、“十项目标”是全市的中心任务,是内容丰富,目标宏大、涉及面广的一项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涉及到众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这不仅为公证工作提供了广阔的活动领域,也对公证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各级公证机关和广大公证工作者,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打好“五大战役”、实现“十项目标”对于发展我市经济的重大意义,强化“大局意识”、“参与意识”和“服务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卓有成效地开展公证服务,为全面完成“五大战役”和“十项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高度重视加强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全面完成“五大战役”和“十项目标”离不开正常有序的经济运行机制,而这一机制的建立又有赖于公证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和公证事业的发展。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继续重视和加强对公证工作的领导,经常研究检查指导公证工作,切实解决公证工作在新形势下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各级行政执行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公证意识,充分认识公证机关在打好“五大战役”完成“十项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利用公证手段,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进行。
四、除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晋市政办(1993ぉ114号文件明文规定的应当公证的项目外,在完成“五大战役”、“十项目标”的过程中,法人和公民的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当事人应申请办理公证:
   1、在全市重点抓好的7个万亩灌区、114处中小型水利工程的配套和更新改造,5处万亩节水片,3处万亩废水灌区和119处煤矿废水利用等水利工程中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2、为125万亩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
   3、全市各级财政用于农业的投入,乡镇企业反哺农业的投入,农民个人自筹投入及支农周转金的发放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及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的章程,出资比例、折股、股份转让、股东会建立的协议及法人资格、职务证明等;
   5、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联合、改组、租赁、兼并、解散、破产、拍卖及国有民营试点的合同、协议、办法等。
   6、各类企业在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办法中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7、建立健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要素市场中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
   8、在国有或非国有企业中实行医疗、工伤、养老、生育保险统筹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9、公有住房的出售及在房地产市场交易过程中所签订的合同、协议;
   10、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有偿使用,有偿转让、出让和租赁合同、协议;
   11、“四荒”拍卖及延长土地、果园承包期的合同、协议;
   12、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确立的重点工程的招标、没标及中标后建设方与承建方所签订的工程承包、转包和担保合同等;
   13、各专业银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处要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实施“五大战役”、“十项目标”的具体部署,组织力量,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对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制定措施,明确目标,分解任务,严格程序,提高办证质量,以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我市“五大战役”、“十项目标”的顺利完成。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及市直各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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