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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市政道路、国有河道内部登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19 生效日期: 1993-05-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规划土地局、各县土地管理局: 
  本市土地初始登记工作已基本结束,为使土地分类统计和变更登记顺利开展,现就本市市政道路、国有河道的内部登记通知如下: 
  一、除近郊三个区和远郊六个县对河道水利工程确权发证之外,本市的市政道路和市中心10个区的河道采用内部登记进行管理,暂不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有用地手续和市政道路以批准的范围划界。城镇、市区内的市政道路以二侧已经确认权属的境界为范围,邻近的小块空隙地可以归入市政道路中,大的空隙地应单独编丘。无用地手续的老的市政道路,以实际用地范围划界。 
  三、有防洪墙的河道,依据防洪墙的归属划界,没有防洪墙的,按实际状况以河道的岸线划界。划界后应征询水利部门的意见。 
  四、河道与市政道路、铁路相交,划界时断桥不断河;市政道路与铁路相交时,划界时保持铁路的连通。 
  五、以村或街道为范围分别对市政道路,国有河道建立一只件袋和一张土地登记卡片,件袋内应列出该行政范围内每幅图上的市政道路或国有河道的面积,卡片面积栏只填写总面积。已经以区县为范围发证的河道工程用地,也应以村或街道为范围建立土地登记卡。 
  六、河道与市政道路的面积计算必须以图幅为单位进行。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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