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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6 生效日期: 2008-11-16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三府办[2008]3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08〕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汲取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做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和谐海南、平安海南,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现对全省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市、县防震减灾工作体系
  (一)完善市、县地震机构设置。
  防震减灾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原则上应将地震部门设置为独立机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设为独立机构的,原与科技部门合署办公的原则上不变,其他应与建设部门合署办公。合署办公的地震部门的领导、内设机构、岗位编制及人员均应按照地震工作需求调整落实到位。地震部门的级别参照类似机构确定,一般应设置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抗震设防监管和防震减灾综合管理等岗位。
  (二)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经费。
  各市、县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工作相适应的投入机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一致的原则,落实防震减灾经费和群测群防联络员补贴,并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当前防震减灾工作需要,各市、县以市县当年总人口为基数,按人均2009年1.2元、2010年1.4元、2011年1.6元、2012年1.8元的标准安排防震减灾经费;按每人每月80-120元的标准安排群测群防联络员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自行制定。
  二、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2008-2012年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的通知》(琼府 〔2008〕50号)精神,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配套经费纳入市、县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试点项目顺利实施。为规范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管理,《海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省法制办公室、省地震局要抓紧做好立法的准备工作,加快立法进度,使我省实施农村民居防震工程有法可依。
  三、加强地震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一)组建市、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各市、县要按照一队多用,一专多能的原则,由地震部门牵头组织,依托现有的地震、消防、通信、医疗等部门力量,整合各种资源,组建全省18个市县地震、火山、海啸紧急救援队伍(每队38-60人)。救援队在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救援队领队由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地震局局长)担任,副领队由消防及地震部门领导担任。全省各市、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要在2008年11月底以前组建完毕。
  救援队成立后,要加强业务建设,开展实战训练和模拟演练,建立健全救援队的指挥、管理等制度,尽快形成战斗力;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逐步配备紧急救援保障装备。
  (二)建设地震避难场所。
  各市、县政府要将地震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镇发展规划,从2009年开始,开展市、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示范试点工作,并利用5年时间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整改。省地震、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要求,做好我省避难场所的规划设计工作,加快我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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