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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7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青劳社[2008]121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有关规定,现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补贴范围。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 且在社区(村)内从事下列服务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
  1.家政服务、钟点劳务、保洁服务;
  2.婴幼儿看护、养老看护、病人看护服务;
  3.小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为中小学生提供小餐桌服务;
  4.房屋修缮、水、电、煤气管道维修、家电维修服务;
  5.早、夜市经营服务;
  6.修鞋、理发、缝纫、干洗服务;
  7.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二)补贴条件。上述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且个人以我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市内四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五市三区按照不超过当地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自行确定。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自2009年1月起按新标准执行。
  (二)补贴期限。上述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申领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继续享受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补贴的申报和拨付程序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每季度申报和发放一次。
  (一)资格认定
  1.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从业证明和工资收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表1),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人员进行信息核实,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于每季度末,按社区(村)打印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表2),将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在所在社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无异议者,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
  3.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核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存档备查。
  (二)补贴申报。
  1.经资格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于每年1.4.7.10月10日前,持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对于首次申报的,需持指定开户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当月20日前,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从业、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表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表》(附表4),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
  (三)补贴审核。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复核,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申报表》(附表5)。市内四区的,在5日内连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五市三区的,报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核准。
  (四)补贴拨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银行报盘将社会保险补贴存入灵活就业人员银行账户。五市三区的,由区(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
  四、工作要求
  各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申报人员的从业情况、工资收入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严格审核,建立完善申报公示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发放的管理,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追回冒领金额外,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2009 年1 月1 日起执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6]65号)、《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6]114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略)
附件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公示通知(略)
附件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略)
附件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表(略)
附件5: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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