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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3 生效日期: 2008-12-0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8]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在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认识国情,准确把握国力,科学制定国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普查,可以全面掌握我省第二和第三产业发展的规模、结构、能耗等基本情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全省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加快建设西部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要求,我省第二次经济普查将全面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即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都属于经济普查的范围。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
  2008年9-12月,普查员将上门进行单位清查;2009年1-6月普查员将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四、经济普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以社区和村委会为普查区,由普查员上门登记。各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积极配合当地普查办公室的工作,认真履行义务,在普查员的具体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单位清查表和普查表。
  五、积极支持、配合、参与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对于经济普查中不配合经济普查,或在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予以严肃查处。
  六、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七、举报和业务咨询电话:陕西省(029-82228851、82228991);西安市(029-87296007);宝鸡市(0917-3260791);咸阳市(029-33219079);铜川市(0919-3185876);渭南市(0913-2109467);延安市(0911-8215362);榆林市(0912-3894442);汉中市(0916-8166531);安康市(0915-3214607);商洛市(0914-2311174);杨凌示范区(029-87011565)。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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