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0]183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请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9)2115号文件的函》(京民办函[2000]10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原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北京版2000年第4期第1页)精神,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你局及区县民政局所属社团办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收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应及时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收取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