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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下调部分房地产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2 生效日期: 2008-12-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204号)精神和我市房地产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下调部分房地产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原为“预计毛利率”)标准,具体如下:
  一、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标准下调为3%。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八县地区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标准下调为10%。福州市区(包括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琅歧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标准仍按榕国地税联发〔200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下调预计利润率标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8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以及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2008年1-3季度实现的预售收入仍按《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榕国地税联发〔2006〕3号)规定的标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第四季度起实现的预售收入按上述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结转销售收入时,计算纳税调减金额的口径应与预售收入原计算纳税调增金额的口径相同。
  四、榕国地税联发〔2006〕3号所称的“预计毛利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改为“预计利润率”。
  各单位要认真、及时做好对所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
  本通知暂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止。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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