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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10-20 生效日期: 1986-10-2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86]第306号
  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举办新的合营企业,如果该新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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