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委: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总局决定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8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将在2009年3月底由总局统一公告。
二、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一)审核机关应按照34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严重违规问题、经批评教育仍不整改的,或全年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或不参加业绩审核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应撤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格。
(二)今年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业绩审核期。自2007年至2008年电视剧制作业绩达到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者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且无不良记录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定为“合格”等级;两年内电视剧制作业绩未达到34号令规定要求的,将撤销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仅保留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格;对因存在严重违规问题被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则应同时撤销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格。
自2007年至2008年电视剧制作业绩达到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条件,且无不良记录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可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申请。经省局初核同意后,连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等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总局审核。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可按规定直接向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提出申请。
本《通知》中所称“电视剧制作业绩”是指本电视剧制作机构以“制作单位”名义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目,参与合作拍摄的剧目及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电视电影等仅做参考,不作为持证机构的“电视剧制作业绩”计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制作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分别填写《2008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和《2008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其中,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附件2。各项报表应在2008年12月1日前上报当地省级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二)各省局在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审核完成后,应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审核情况报告;
2.《2008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
3.《2008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
4.《2008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机构一览表》(附件3);
5.《2008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4);
6.《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附件5)。
(三)今年业绩审核工作的要求和有关表格与往年有较多改变,请各节目制作机构认真填写,各省局严格把关,凡是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均按未参加业绩审核处理。
(四)附件3和附件4两个表格,请按总局设定的内容填写成电子文档,发至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电子信箱。
(五)联系单位: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
联系人:杨峥、于进宝
电 话:(010)86091815、68031288
传 真:(010)68012690
电子信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附件:1.2008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略)
2.2008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略)
3.2008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机构一览表(略)
4.2008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略)
5.《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