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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技术合同登记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 2002-12-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2]497号

市科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你委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收取的“技术合同登记费”(编码106001)现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向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单位收取。 
  你委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持本函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函告。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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