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8]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战略目标,结合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58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评选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区县(自治县)经济的战略部署,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打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改善工业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全市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市政府同意每年评选“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各区县(自治县)。
考核对象:各区县(自治县)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评选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三)以推进新型工业化为导向,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质量效益和节能减排相结合,鼓励做大做强的原则。
凡区县(自治县)未完成年度工业节能降耗、治污减排任务,或当年工业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解缴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原则上不能评选“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
三、考核指标体系
运用主成份分析法和聚类分析法,依据现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指标体系,确立“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见表1):
表1: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
序号 |
指标名称 |
权数 |
1 |
主营业务收入 |
20 |
2 |
工业增加值 |
20 |
3 |
资产总计 |
15 |
4 |
利税总额 |
15 |
5 |
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 |
10 |
6 |
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数 |
10 |
7 |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研究开发费投入 |
5 |
8 |
新产品产值率 |
5 |
四、考核评选方法
(一)考核评选“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
评价测算“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的技术步骤为:
1.搜集整理各区县(自治县)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数据和修正条件、附加条件资料;
2.选用考核指标和既定的权数,使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计算各区县(自治县)的综合评价得分。
在综合评价得分结果相同的情况下,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市名牌”称号较多的工业产品的区县(自治县),其排位相应靠前。
(二)设立“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
为鼓励区县(自治县)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做大经济总量,提高经济效益,设立“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对经济总量较大、生产发展速度高、经济效益提高快的区县(自治县)予以表彰奖励。
1.奖励名额
每年在“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以外的30个区县(自治县)中,表彰奖励5个区县(自治县)。
2.考核指标体系
为考核评价区县(自治县)工业的发展进步水平,在“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体系基础上,“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增设6项指标作为考核指标(见表2)。
表2: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
增设评价指标体系及权数
序号 |
指标名称 |
权数 |
1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25 |
2 |
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
25 |
3 |
工业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数提高幅度 |
15 |
4 |
利税总额增长率 |
15 |
5 |
资产总计增长率 |
10 |
6 |
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数 |
10 |
3.考核评选方法
“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评价测算的技术步骤为:
(1)选用“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的考核指标和权数,使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计算各区县(自治县)的综合评价得分;
(2)选用“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增设考核指标和权数,使用综合指数的加权算术平均数方法计算各区县(自治县)的综合评价得分;
(3)将各区县(自治县)步骤(1)得分乘以80%,步骤(2)得分乘以20%后相加即为各区县(自治县)的考核得分。
4.确定排位名次
以30个区县(自治县)工业经济评价考核的考核得分结果依次确定排名。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达不到该区县(自治县)所在经济区(即按“一圈两翼”分别对待)平均水平的,排位名次相应靠后。
五、考核评选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的考核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指标以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上报市统计局的法定正式年报数据为准。
(二)每年4月,由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和市环保局对各区县(自治县)的考核指标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建议名单,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六、奖励办法
(一)对评选出的“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的区县(自治县),由市政府分别授予“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称号,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和奖金。每年定期编辑出版宣传资料,介绍工作经验。
(二)对“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至第四名各奖励15万元,第五名至第十名各奖励10万元;对“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第一名奖励7万元,第二名至第五名各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通过对区县(自治县)的激励性转移支付下达。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调整、充实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力量,做到班子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相应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
(二)“重庆工业十强区县(自治县)”和“重庆区县(自治县)工业进步奖”的考核评选,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予以通报批评,依法取消荣誉称号,并追缴物质奖励。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