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1999]93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的请示》(穗价[1999]1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利用城建档案收费参照我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61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其中,粤价函[1998]561号第二条第二款出具房、地产等证明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费按房地产面积计算的收费标准为:每宗150平方米以内的(含本数,下同)收费10--50元;每宗150以上至800平方米的收费不超过300元;每宗800平方米以上最高不超过400元。
2、按档案时间计算的收费标准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房地产档案,每宗收费10--50元;民国时期的每宗不超过200元;明清及以前的每宗不超过400元。
3、每宗服务的收费只能从以上两种计算办法中选用其中一种,采用何种计费办法由收费单位自行选择。
二、该项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以上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