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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8 生效日期: 2008-07-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8]7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无缴费能力的集体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辽政办发〔2005〕7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级统筹范围内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实行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筹集为主,同级财政和社保补助为辅,参照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按下列缴费方式参保:
  (一)有条件的集体困难企业,可为退休人员每人趸缴1.5万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
  (二)不具备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集体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按每人9000元标准趸缴,实行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模式。
  1.有条件的集体困难企业,可为退休人员每人趸缴9000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有一定资产和资金来源的集体困难企业,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后,实行企业缴纳、财政支持和医保结余基金补助三方筹资的办法共同解决。企业承担50%(企业承担仍有困难的,企业与退休人员代表共同协商筹资办法),医保结余基金承担30%,财政承担20%。
  3.对无资产、无资金来源的集体困难企业,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后,实行财政支持、医保结余基金补助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三方共同筹资的办法解决。其中,同级财政承担30%,医保结余基金承担3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40%。
  财政承担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分10年拨付。
  (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按年缴纳。
  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未能按上述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照《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发〔2008〕8号)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集体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认定和申报
  1.集体困难企业的认定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关于对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困难企业认定的通知》(本劳社发〔2006〕33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共同进行认定。
  2.集体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
  市属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申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审批、核定及信息变更等手续,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属集体困难企业由区政府指定责任部门负责。
  三、集体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被认定为集体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本溪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发〔2003〕40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密切配合,确保今年内基本解决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参保问题。本溪、桓仁两县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研究解决集体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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