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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3 生效日期: 2008-07-2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博州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5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州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切实解决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类补贴、动态管理、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老年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㈡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五七工”(以下简称老年“五七工”)。
  原国有企业“五七工”指:上世纪60-70年代曾在自治州辖区内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实行分类补贴:
  ㈠ 低保老年居民每人每月50元;
  ㈡ 老年“五七工”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已发放但低于150元的,补足150元;已发放且高于150元的,按已发标准执行)。生产经营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可适当提高生活补贴水平,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同时具有低保老年居民和老年“五七工”双重身份的,享受老年“五七工”150元补贴,不再享受低保老年居民50元补贴;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不抵扣家庭收入,也不降低个人已享受低保水平;非低保老年“五七工”申请城市低保时,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身份认定和审核发放
  ㈠ 低保老年居民的身份认定、补贴发放等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按现行城市低保操作规程实施。
  ㈡ 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的审核发放,按以下方法实施:
  1.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能发出工资企业)的老年“五七工”,由企业负责自行审核认定并按月发放,审核认定和每月发放情况报同级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县市(口岸)所属企业审核认定、补贴发放情况由县市(口岸)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2.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发工资企业)老年“五七工”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社区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社区调查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街道办事处复查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县市(口岸)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经贸等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审批、一次认定,逐步纳入,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自治州统一认定后,将确认名单反馈各县市(口岸),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将领取补贴人员名册签字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核拔经费。领取补贴人员如有州属企业老年“五七工”,由县市(口岸)财政部门向州财政申请核拔相应经费。补贴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县市(口岸)自行确定。
  ㈢ 生活补贴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资金筹措
  根据属地原则,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和相关企业分别承担。
  ㈠ 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由县市(口岸)财政承担;
  ㈡ 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发工资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助资金,州属的由州财政负担,县市(口岸)所属的由县市(口岸)承担;
  ㈢ 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能发出工资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资金,由企业承担。
  六、动态管理
  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行季度核查。退出低保范围的,停发生活补贴;新符合条件的,发放生活补贴。
  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实行年度核查。持证人死亡后,收回《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停发生活补贴;未满60周岁,可在其本人达到60周岁时,发给《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七、工作进展安排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7月25日前)。成立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各县市(口岸)、相关单位和部门协调会议,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阶段(8月25日前)。
  以县市(口岸)为单位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老年“五七工”除外)工作,州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老年居民的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老年“五七工”的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材料统一报送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统计汇总阶段(8月31日前)。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口岸)上报人员进行汇总造册。
  第四阶段:补贴发放建档阶段(9月25日前)。按有关补贴发放程序发放补贴,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八、工作要求
  ㈠ 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市(口岸)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要求,细致安排部署,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作为开展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负责老年低保居民生活补贴工作的身份认定、调查统计和政策咨询解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国有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调查统计和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国资、经贸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国有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老年低保居民和关闭、破产、困难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确保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生活补贴按时足额到位;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信访部门负责上访人员接访工作,做好上访动态的预测和排查工作。
  ㈡ 严格把握政策,注意工作方法。一是严格执行自治区的政策和要求,特别是在范围界定和人员身份认定上,要严格按照政策把好关,防止出现新的矛盾,或引发新的群体性事件。身份认定工作中要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二是注意工作方法。各县市(口岸)要在本辖区内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和落实,防止在执行政策时出现偏差。对实施过程中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沟通,按统一口径进行政策解释;三是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符合条件享受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各类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做到让群众放心、让群众满意。
  ㈢ 加强宣传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各县市(口岸)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将这次调查摸底的目的和意义、政策和程序、范围和对象、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需要调查摸底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广泛宣传到千家万户。要使各族群众充分理解党和政府的关怀,积极配合做好这项惠民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他们在开展工作中,做到掌握政策、执行政策和解答政策准确无误,确保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圆满完成。
  老年低保居民生活补贴政策由自治州民政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909-2318404(低保办);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政策由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909-2318677(社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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