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38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铁路噪声污染,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5-90)进行修改。现公布修改方案,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5-90)修改方案
"4铁路边界噪声限值”修改为:
4.1既有铁路边界铁路噪声按表1的规定执行。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表1既有铁路边界铁路噪声限值(等效声级Leq>
时段 |
噪声限值(单位:dB (A) ) |
昼间 |
70 |
夜间 |
70 |
4.3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边界铁路噪声按表2的规定执行。新建铁路是指自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不包括改、扩建既有铁路建设项目)。
表2新建铁路边界铁路噪声限值(等效声级Leq>
时段 |
噪声限值(单位:dB (A) ) |
昼间 |
70 |
夜间 |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