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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两项工程、一个计划”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7 生效日期: 2007-09-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两项工程、一个计划”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七日

关于实施“两项工程、一个计划”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和“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以下简称“两项工程、一个计划”)。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实施“大学生创业工程”,积极提供配套政策支持
  (一)市政府设立“鞍山市大学生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1.资金支持对象:创业资金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的引导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鞍山户籍且已申领《自主创业证》,在我市范围内开展自主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资金支持方式:创业资金的使用主要有无息借款型、股份投资型和贷款贴息型3种方式。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息借款的,借款资金额度一般为2万至10万元,3年内归还本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申请股份投资的,资金管理部门以参股形式将支持资金分阶段注入创业企业,资金额度一般为5万至20万元,3年内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支持资金本金和增值部分全部滚入创业资金,用于扶持其他项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申请贷款贴息的,根据其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和有效证件,资金管理部门经评审通过并立项后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1至2年。
  3.创业资金管理: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支付。要研究制定市创业资金年度重点支持项目指南,编制市创业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制定立项审查的工作规范及标准、项目验收标准,做好项目的申请受理、立项审理、实施过程的监理、项目验收以及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等工作。同时成立项目评审专家组,严格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4.创业资金申领返还程序:个人申请→立项登记→专家组审核→领导审批→资金发放→实施过程监理→项目验收→收回资金本金和增值部分。
  (二)各相关金融单位和贷款担保机构要制定相应的措施,简化手续、降低门槛,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贴息50%,从“创业资金”中支付。
  (三)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的有关部门要定期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积极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引导、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依托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创业孵化园”,为创业项目好的毕业生提供场地,项目进园孵化,扶持其将创业项目做强做大。积极筹建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确保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好项目得到帮助和扶持。
  (五)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管委会、灵山工业管委会、农高区管委会及各县(市)区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建设纳入建设规划之中,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搭建孵化平台。今年内各县(市)区及各管委会至少依托企业建立1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六)对自主创业毕业生提供税费减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税事宜按有关政策办理。
  (七)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相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鉴定、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切实做好援助服务工作
  (一)市政府设立“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助资金”)300万元,专项用于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1.资金援助对象:我市的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生”);毕业半年以上仍未找到工作并领取《失业证》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师范本科生计划”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升学、出国、参军或本人暂不就业的不在援助范围内。
  2.资金援助方式:对申请就业援助的贫困生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时间不超过3个月;对参加“普惠制”培训的毕业生,培训期间给予每人300元的交通补贴;对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为见习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储备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用于安置贫困生;作为实施“师范本科生计划”的配套资金。
  3.援助资金管理: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支付。要编制援助工作的年度计划,制定工作规范及标准,负责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及援助资金的支付等工作。在工作中,要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4.援助资金申领程序:个人申请→分类登记→编制援助计划→局领导审批→实施援助工作(推荐见习、组织“普惠制”培训、购买就业岗位等)→援助过程跟踪→援助工作验收→发放资金。
  (二)确保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有岗位。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学历、所学专业、毕业生本人意愿等情况,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要采取开展就业见习、扶持自主创业、向相关企业单位推荐、购买公益性管理服务岗位安置以及在事业单位招聘时确定一定比例面向困难家庭毕业生等多种形式为其提供就业岗位,确保每年年底前使所有返回鞍山地区、登记失业、服从分配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全部就业。
  (三)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特别要把接收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作为应尽的社会责任,不折不扣地接收安置好。
  (四)要引导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遇到困难的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先就业后择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实践能力,做到干一行、爱一行。
  (五)市直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专人负责,确保就业困难毕业生得到帮助。
  (六)将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普惠制培训政策范围,为毕业生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能力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服务等,以帮助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上岗能力。
  (七)完善就业见习制度,为毕业生尽快就业创造条件。为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提供生活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鼓励企业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对制度健全、效果显著、具有一定规模的见习单位实施授牌,并通过媒体和网站加大宣传,积极为见习单位扩大影响。
  三、实施“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从2007年至2011年,通过政府购买岗位、待编安置等方式,选拔680名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到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任教(其中2007年80名、2008年120名、2009~2011年每年160名),逐步实现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的目标(以下简称师范本科生计划),进一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一)责任部门:市、县(市)人事部门是师范本科生计划的牵头部门,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级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协助人事、教育部门共同做好师范本科生计划的实施工作。
  (二)招聘方式: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组织选拔、择优聘用、统一派遣。
  (三)招聘对象: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以上毕业生。可将该计划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已与我市签订就业协议的免费教育师范类毕业生和择优聘用“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
  (四)招聘程序:
  1.制定招聘计划:由各县(市)教育和人事部门根据实际人员编制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将招聘名额落实到校。报市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2.组织招聘: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报名、考试、考核、体检等招聘工作。
  3.确定人选:按择优聘用的原则确定人选,纳入省师范本科生计划项目管理。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与聘用毕业生签订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派遣到相关用人学校。
  (五)政策待遇。纳入师范本科生计划项目管理的毕业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接收学校没有编制的,待编安置;因自然减员等原因出现空编的,要优先安置。
  2.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3.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当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4.按照自愿的原则,毕业生的户籍、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工作地市、县(市)教育局,免收户口、档案托管服务费。党、团等组织关系统一转到工作单位。
  5.大学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且服务满2年以上的,其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政府代为偿还。无助学贷款债务的,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工作不满4年,不予补偿。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六)管理考核。列入师范本科生计划的人员在农村任教服务期限为4年,在农村任教服务期间由相关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所任教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因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和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任教的毕业生,以及根据日常考核确定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人员,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提前解除工作合同,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列入本项目管理,由毕业生本人自主择业。
  四、为“两项工程、一个计划”提供优质服务
  (一)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毕业生就业援助等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台帐登记、信息管理等工作制度,做好情况核查、上报审批,完善岗位(见习)推荐、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服务承诺制度。
  (二)市人事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就业援助“一站式”服务模式,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明晰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就业援助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各级政府所属人才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自主创业和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广泛开展各类技能培训,并做好就业见习、就业岗位推荐等工作,使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有场所,寻找就业岗位有机会。
  (四)要确保就业援助和创业扶持的工作时效。从接到毕业生提出的申请到实施就业援助或创业扶持,一般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困难家庭毕业生提出就业援助申请的,要提供即时岗位援助,同时确保3个月内,得到就业安置。
  (五)逐步建立起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的联动机制。市政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通报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各县(市)政府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登记、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市人事局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数据库,并通过专门的网络平台,实现市、县(市)区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六)各县(市)区在实施师范本科生计划时,要从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实行择优聘任,竞争上岗,解聘不合格教师,坚决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优先招聘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对到本地任教的毕业生,要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鼓励、吸引他们在农村长期任教。
  五、强化对实施“两项工程、一个计划”工作的领导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把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确定专人、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完善制度。此项工作将列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开展“两项工程、一个计划”的工作方案,设立专项资金,提供经费保证,确保“两项工程、一个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各县(市)区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并确定专人负责,做好实施“两项工程、一个计划”的相关协调工作,确保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支持,援助有保障,把“两项工程、一个计划”的实施真正落到实处。
  (四)各县(市)区相关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每季度要将“两项工程”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市人事局;每年8月20日前将师范本科生计划名单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鞍山市人事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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