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建办[2008]68号
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文物局(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保护条例》,全面加强我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各地应认真组织开展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保护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保护条例》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它的颁布与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有利于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地各部门要以《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深刻认识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挖掘整理力度,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积极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二、大力开展《保护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一)要加强学习。《保护条例》全面总结了我国开展名城保护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原则,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了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正确领会,为贯彻执行打好基础。
(二)要加强宣传。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各项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在城市、乡镇和村庄特别是各名城、名镇、名村广泛宣传《保护条例》,使广大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了解并自觉遵守《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要张贴横幅标语,设置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营造宣传氛围。
三、抓紧组织《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及文物主管部门要对照《保护条例》要求,结合本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实际,从组织申报、保护规划、管理执法等各个环节,找出存在的问题,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已编制保护规划未经省政府批准实施,抓紧报省建设厅组织审查;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抓紧组织编制,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审查。
各地宣传贯彻《保护条例》情况请于2008年7月15日前书面报送省建设厅规划处和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