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8]384号
各汽车生产企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现就《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第三阶段限值(以下简称“国三标准”)的实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2008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M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三标准的要求;从即日起,我部将全部撤消以上只符合国二标准的车型公告。
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第一类汽油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类汽油车)必须加装车载诊断(OBD)系统。
二、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申请,经商有关部门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所有在上海、南京、杭州、深圳市等城市以及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N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三标准要求,其余地区N类轻型柴油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可过渡一年。
三、轻型车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定型的车、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我部将加大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和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