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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龙岩市乡镇工业集中区引导奖励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8 生效日期: 2008-07-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龙政办[2008]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8年度龙岩市乡镇工业集中区引导奖励资金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2008年度龙岩市乡镇工业集中区引导奖励资金奖励办法

  为推动乡镇工业集中区更好、更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乡镇工业集中区的若干意见》(岩委发[2006]5号)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时限
  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三、奖励对象
  新罗雁石、适中,永定高陂、坎市,上杭蛟洋、南阳,武平岩前、十方,长汀策武、河田、涂坊、古城,连城朋口、庙前,漳平西元等15个首期启动的乡镇工业集中区。
  四、评分项目和标准
  1、征用土地。按国土部门数据为准,以当年报批用地300亩得20分为基数,每增加100亩得10分,该项得分不封顶,报批用地不达300亩不得分。
  2、基础设施投入。以基础设施投入支付凭证为依据,当年基础设施投入超亿元的乡镇工业集中区得50分,0.5亿―1亿元的得30分,0.2亿―0.5亿元的得20分,0.2亿元以下的得10分,0.1亿元以下的不得分。
  3、入区项目数。按当年入区项目数计算得分,以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为准,企业注册住所在乡镇工业集中区内的,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个得30分,0.5亿―1亿元的项目一个得20分,0.1亿―0.5亿元的项目一个得10分,0.1亿元以下的项目一个得5分。入区项目中,经市经贸委认定为非资源型项目的,每个项目加10分;经市科技局认定为科技型项目的,每个项目加10分;经市外经贸局认定为外向型项目的,每个项目加10分;经市台办认定为台资项目的,每个项目加5分,上述加分可累加。
  4、入区企业总销售收入。以上报统计部门的财务年报为准,2006年6月1日之后入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乡镇工业集中区得50分,3亿―5亿元的得30分,1亿―3亿元的得20分,0.5亿―1亿元的得10分,低于0.5亿元不得分。
  五、奖项设置
  设置一、二、三等奖奖项,其中:一等奖三名,奖金60万元;二等奖八名,奖金30万元;三等奖四名,奖金20万元。奖项按得分高低顺序排列,总分低于50分的乡镇工业集中区不予奖励。
  六、奖励的申报与发放
  1、各乡镇工业集中区应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有关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部门认定项目性质的证明材料、基础设施投入支付凭证、各县(市、区)统计局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明细表、土地报批批准材料等向各县(市、区)外经贸局申报,各县(市、区)外经贸局汇总后,会同各县(市、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外经贸局;
  2、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奖励等次的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金转给各县(市、区)财政局,再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按奖项标准奖励给各乡镇工业集中区。
  七、奖励金的使用
  奖励金专项补助乡镇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奖金、福利、津贴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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