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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7-09-26 生效日期: 1997-09-2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拒绝或阻碍农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条(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回收农用塑料残膜的,责令限期回收,并予以批评教育。” 
  三、第三十条(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菜田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批评教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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