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8]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大连市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失业宏观调控工作,有效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市失业调控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可能导致大规模失业的地区进行适当干预,以减少失业人员数量,平抑突发性失业风险,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是有效控制失业人数增长,使失业人员数量不超过经济活动人口的一定比例,全市每年平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二是努力缩短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人数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每年末持续失业时间一年以上人数所占比例控制在40%以下。三是防止失业过于集中,对重点地区实行重点监控,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区域、行业分布,避免过于集中。四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并采取措施促进就业或将失业人员组织到就业的活动准备中。
三、工作重点
随着经济形势、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我市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与结构性失业矛盾相交织,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影响失业的不确定因素复杂,失业调控的任务十分繁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失业调控工作的重点是:加强高校毕业生、新成长劳动力、农转居人员的就业工作;做好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失地失海农民等人群就业工作;健全大龄失业困难群体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四、失业调控政策和工作措施
(一)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大力实施劳动关系和谐工程,对全市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完善和落实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制度。以非国有企业为重点,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切实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营造企业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最大限度地拓展吸纳就业空间。
(二)稳步实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搬迁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要认真拟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进入破产程序时,制定职工分流方案、资金筹集办法,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利益。有关部门要严把监督审核关,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
(三)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分类指导,促使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帮助企业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和职工失业后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全程监督实施,确保裁员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档案资料不完整以及没有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五)千方百计促进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机会。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就业,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引领创业式就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进素质就业,实施就业援助。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运行机制,全面促进各类失业群体尽快实现再就业。
(六)开通就业服务绿色通道。要开展积极的就业服务,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开展职业指导,提供政策扶持性岗位实行就业援助,畅通失业保障与最低生活保障的通道。开通重点失业群体就业服务绿色通道:以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为主开通高校毕业生、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服务绿色通道;以各项保险的及时接续为基本措施畅通农转居人员就业服务绿色通道;以提供就业服务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为手段开通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失地失海农民等群体就业绿色通道;以政策性援助就业为保证开通大龄失业困难群体就业服务绿色通道;以限时就业援助为兜底开通零就业家庭就业绿色服务通道。
(七)细化失业人员管理。规范失业登记管理,完善统计制度。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对失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提供协约式服务。建立完善、准确、及时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为失业调控提供监测数据依据。
(八)不断提高失业保障能力。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促进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完善失业保险管理制度,准确审核、及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积极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有效办法,建立应停则停、应发即发的管理机制,不断增强失业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失业调控中的作用。
五、失业监测预警应急机制
在对失业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强化调控工作,确定失业预警线,进入预警状态时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及早控制和解决失业人数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
(一)预警监测
1.失业监测调查。构建由劳动保障、人事、统计、税务、工商、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失业信息监测点,以及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失业调查体系,开展常规性、定期性、应急性的全市城镇失业相关状况调查,及时、准确采集失业预警监测信息。
2.失业监测信息。新增失业人数,其中包括企业失业人数、农转居失业人数、高校毕业生失业人数、外来劳动力失业人数;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年度失业保险金收支预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就业形势状况。
3.失业预警信息上报。各区市县每季度、市政府各部门监测点每半年,向市失业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失业统计分析。各区市县和市政府各部门监测点在第二年1月上旬,向市失业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失业统计分析报告。各区市县及全市失业监测点相关指标进入风险区时,要立即以正式文件报告同级政府失业调控工作领导小组。
(二)应急预案
1.预警级别
(1)安全警戒线
浅绿灯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在2.5%以下,人力资源市场处于充分就业状态。
绿灯区: 城镇登记失业率在2.5%-3.5%,人力资源市场处于比较充分就业状态。
(2)风险警戒线
浅黄灯区: 城镇登记失业率在3.5%-5.5%,失业率攀升,个别地区达到警戒线。
黄灯区: 城镇登记失业率在5.5%-6.5%,局部地区失业率达到警戒线,发出局部地区失业警报。
(3)高风险警戒线
红灯区: 城镇登记失业率在6.5%-7.5%,发出全市失业警报。
紫红灯区: 城镇登记失业率在7.5%以上,发出全市严重警报。
2.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
全市以及局部地区失业监测指标超过安全区域界线指标时,进入失业调控警戒状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失业风险警报、启动应急预案及风险警报解除,均由市失业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并立即报告市政府。
3.应对失业风险职责分工
各区市县政府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组织相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大面积或局部地区人员失业,开展风险分析,完善调控方案,做到早预测、早报告、早应对。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框架、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使应急措施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准确掌握信息,针对失业风险的程度、面积、规模,搞好预警分析协调,及时调整和完善应对方案。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启动就业服务绿色通道。跟踪调控效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人事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提供就业再就业、失业保险金等失业调控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等部门要把握好全市企业改革的力度与节奏,规范企业改制裁员及关闭破产行为,认真筹划,妥善分流职工,严格控制失业过量。
民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税务、工商部门要依法确保各项促进再就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通过不同的渠道和形式,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和就业服务工作。
(三)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
建立失业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主要由专家学者、劳动保障部门代表,市政府研究室、发展改革委、经委、统计局、财政局、人事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代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专家委员会的职责:一是分析社会宏观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判定社会对失业的承受力,并确定或调整失业警戒指标和失业警戒线。二是结合失业信息的相关指标,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诸因素,判定失业状况的严重程度,在失业状况严重时,发出预警信息。三是结合应急预案提供的政策选择,提出控制失业率的对策方案,供政府决策参考。四是定期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
六、组织领导
失业调控工作对于保持我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失业调控工作作为重要职责,纳入目标管理,加强领导,统筹落实。市政府成立失业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为组长,各相关委办局领导为成员,失业调控工作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决定。市失业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联系电话:83643534),负责贯彻失业调控方案,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失业调控工作进行考核、监督等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失业调控工作负总责,掌握情况、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抓好各项失业调控措施的落实,有效控制失业人员数量的增长,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努力实现失业调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