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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烟火制造储存贩卖违法取缔作业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1 生效日期: 2004-10-2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消署危字第0931600515号

壹、目的:

为利直辖市、县(市)政府执行爆竹烟火违法制造、储存或贩卖之取缔,特订定本作业规范。

贰、相关法令:

一、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

二、爆竹烟火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第十条。

三、爆竹烟火制造储存贩卖场所设置及安全管理办法。

参、适用范围:

本违法取缔作业规范,适用范围如下:

一、未经许可制造爆竹烟火案件。

二、达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烟火违法储存或贩卖场所案件。

肆、取缔流程:

一、未经许可制造爆竹烟火案件

(一)前置作业1、民众检举案件依受理民众检举违法爆竹烟火作业规范办理。

2、规划编排取缔人员、车辆及携带必要之书表文件。必要时办理勤前讲习。

3、必要时得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商请辖区内警察机关协助检查及取缔。

(二)现场进入1、如有疑似爆竹烟火制造场所门窗紧闭时,并有具体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经向所属救灾救护指挥中心报备,作成纪录后,得派员进入执行检查或取缔。(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2、必要时可协调警察机关请检察官向法院申请搜索票后再进入该疑似违法场所检查。

3、如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情形,可自行或商请警察人员适当封锁现场。

(三)行为人之处置(流程详如图一)1、查获行为人时:应制作谈话纪录(范例详如附件1),以厘清相关案情及后续爆竹烟火违法相关追踪,并将现行犯、相关违法迹证及谈话纪录影本移请警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侦办。

2、行为人不明或逃逸时:将现场相关违法事证应予拍摄或录像,如有相关违法事证应一并搜集,并移送警察机关持续侦办。

3、前述违法迹证,如有发现违反爆竹烟火管理条例(如货源来自合法爆竹烟火工厂)之情事,应立即执行取缔或函告该管单位取缔(如违法者属他辖权管时)。

(四)爆竹烟火成品、半成品、原料或制造机具之处理(含扣留、封存、没入及销毁)流程,详如图二,说明如下:

1、扣留及清点

(1)按行政执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为预防危害之必要,危险物品得扣留之。

(2)执行违法爆竹烟火案件取缔对于违法现场及爆竹烟火应拍照或摄影存证。

(3)于没入处分书送达被处分人前,应先扣留违法爆竹烟火(扣留单范例详如附件2),并进行清点后,记载于清册(格式详如附件3),必要时,进行市价之初估。清点结束后,将扣留单连同没入爆竹烟火清册影本,交由行为人签收。

2、封存

(1)扣留之违法爆竹烟火应移至合法爆竹烟火储存场所暂时储放,并分类妥善放置。

(2)所储放扣留之违法爆竹烟火,应于适当处所,张贴封条,以防止遗失或调包,或签订契约责由储存场所业者代为保管。

(3)封存之爆竹烟火,不得对其该场所原设置之构造、设备有所妨碍。

3、销毁

(1)于没入处分书(范例详如附件4)送达行为人时即可销毁;倘行为人不明,于没入违法爆竹烟火公告期满后即可销毁。

(2)执行违法爆竹烟火销毁应依爆竹烟火销毁作业注意事项(详如附件5)规定办理。

4、租金补助暂时储放之违法爆竹烟火应尽速执行销毁、变卖或拍卖,倘需租用合法爆竹烟火工厂储放时,得向内政部申请租金补助,有关租金补助相关规定详如附件6。

二、违法爆竹烟火储存或贩卖场所案件

(一)前置作业1、民众检举案件依受理民众检举违法爆竹烟火作业规范办理。

2、规划编排取缔人员、车辆及携带必要之书表文件,必要时办理勤前讲习。

3、必要时得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商请辖区内警察机关协助检查及取缔。

(二)现场进入1、执行爆竹烟火违法取缔,如疑似违法储存(或贩卖)场所门窗紧闭时,并有具体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经向所属救灾救护指挥中心报备,作成纪录后,得派员进入执行检查或取缔。(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

2、必要时可协调警察机关请检察官向法院申请搜索票后再进入该疑似违法场所检查。

3、如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情形,可自行或商请警察人员适当封锁现场。

(三)行为人之处置(取缔行为人之流程详如图三)1、为便于厘清相关案情及后续爆竹烟火违法相关追踪,得于取缔时制作谈话纪录(范例详如附件7)。

2、取缔违法储存或贩卖爆竹烟火,应当场开具举发单(举发单范例如附件8)予被处分人签收,拒签者可于签收栏注明。

3、取缔违法储存或贩卖爆竹烟火,应制作处分书(范例详如附件9),并按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执行送达。

4、违法储存或贩卖爆竹烟火除罚锾外,并应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间注明于举发单内);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并得予以停工或停业之处分。

(四)爆竹烟火之处置没入之违法爆竹烟火处置方式,与未经许可制造爆竹烟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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