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市城乡建设现场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牢固树立建筑工程精品意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08年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年”。为了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年”活动,现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倡导建筑行业诚信经营,树立建筑精品意识,加大建筑节能推广使用力度,提高建筑工程特别是商品住宅质量安全的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实行《宜春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登记制度。本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图审机构向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诚信手册》,市外进入本市承接工程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图审机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第三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签名备案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出图签字人员须填报《出图签字人员备案表》进行签字备案,图审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比对图纸签字与备案签字是否一致。
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应委托本市图审机构进行审查。选择市外图审机构审查的,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以施工图形式进行修改;涉及到平面、立面、功能改变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修改时,还必须重新报原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图审机构进行审查合格后,再报备案机构备案方可实施。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实施招标投标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同时具备近两年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良工程和文明工地的业绩证明,建造师应有近两年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良工程或文明工地的业绩证明。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实施招标时,招标预算价的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预算价的90%(不含90%),并报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三)招标预算价如未包括建筑节能费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招标文件予以备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和资料员,其相关证书(包括建造师、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继续教育合格证)押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挂牌上岗。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0m2的,材料员、资料员可由同时具备该资格的其他岗位人员兼任;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m2-50000m2的,安全员至少配备2人;50000m2以上的安全员至少配3人,质检员至少配2人。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与中标时一致,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换,确需变换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每月在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其资格证年检的依据。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监理人员,其资格证押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挂牌上岗。
(一)每个工程项目必须至少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每名总监理只能负责一项30000m2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当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城市内负责的工程超过一项(但不得超过三项)时,其工程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00m2。
(二)除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外,单项建筑面积5000m2以内的,必须配备常驻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单项工程建筑面积超过5000m2以上的,每超过0-5000m2增备一名常驻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三条 在工程基槽、基础、主体和竣工验收各阶段,负责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必须到常ㄎ加,亲字亲章。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除必须满足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品住宅楼梯、电梯等公共部分楼地面应采用镶贴面层,不得采用水泥面层。
(二)多层商品住宅顶层应采用坡屋顶,不得采用平屋顶。
(三)建筑物两端(或伸缩缝处)第一开间的现浇板应设置双层钢筋,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外墙转角处应设置放射形钢筋。
(四)建筑物顶层两端(或伸缩缝处)单元的墙体应采用不低于M10砂浆砌筑,窗台部位应设置钢筋砼卧梁。
(五)砼构件与砌体间应设置抗裂钢丝网片,网片与各基体搭接宽度≥150mm。钢丝网片的网孔尺寸不应大于20×20mm,钢丝直径不应小于1.6mm,钢丝网应用钢钉或射钉每200一300mm加铁片固定。
(六)门窗设计应明确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三项性能指标,在安装前应进行三项性能的见证取样、检测。
(七)厨房卫生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必须设置防水层。
(八)商品住宅室内用电线路必须设置预埋管暗敷。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时,除审查其是否满足设计规范和建筑节能规范外,还需审查其是否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现抹颗粒保温砂浆应分层施工,每遍间隔应在24小时以上,每遍厚度不应超过20mm。抗裂保护层施工应在保温层固化干燥后方可进行。
(二)现浇楼板板面宜采用免砂浆找平措施,板底宜采用免粉刷措施。
(三)厨房卫生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必须做蓄水24小时试验。
(四)商品住宅室内主要用电线路必须完成施工,室内给水系统管道必须通至厨房、卫生间。
(五)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冲洗消毒,并取水样送有关部门检验。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理。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绿化、道路、室外照明、
排水系统等)未验收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执业人员将给予不良纪录一次。受到不良记录的企业(机构),收回该企业(机构)的《诚信手册》,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